(四)负责本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的制度和综合平衡。试点省(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博士后工作的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各设站单位的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制定出本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综合平衡和审批后,向各试点省(市)下达该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总计划名额。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经批准下达的本省(市)总的计划名额范围内,可经再次综合平衡后,直接向各设站单位正式下达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还可以根据本省(市)各设站单位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招收名额进行相互调剂。
(五)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博士后日常经费下拨给有关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每次拨款数额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经费情况确定),再由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转拨给设站单位。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要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市)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该项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作它用的,要坚决追回。每年年终,各试点省(市)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明细表和总结报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汇总后,将本省(市)年终结算报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审核工作。试点省(市)的各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要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两名导师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及时通知有关设站单位,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办理进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商品供应、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工作分配等手续,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工作的有关审批材料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试点省(市)应尽快与本省(市)公安、商业、教育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涉及到外省市需由人事部专家司审批和出具介绍信的,仍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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