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