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 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