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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

  (三)涉及重要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在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征得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同意后,才能公告;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必须填写《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单》,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经过审计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方能办理对外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经批准后一般应经过拟稿、审核、签发和出版发行等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拟稿。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分别负责办理拟稿。
  (一)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由署办公厅直接办理拟稿;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业务分工范围分别由有关司局负责办理拟稿;
  (三)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涉及派出审计局的,由行政事业审计司会同有关派出审计局办理拟稿;涉及特派办的,由署机关对口司局会同相关特派办办理拟稿。
  第十二条 审核。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公告的内容、表述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公告进行文字、格式的修改和编辑,然后提交审计长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签发。审计结果公告稿审核完毕后,按署领导分工先送主管副审计长审签,最后由审计长统一对外签发。
  第十四条 出版发行。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排版、录入、校对、出版和发行等工作,并严格把关,确保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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