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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公司、局)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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