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