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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来信来访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但不必报部领导阅批的案件,信访局可以直接向有关地方监察厅(局)交办;也可以直接转其他部门处理。交办、转办案件时,一般采取由信访局直接发函或转关《来信来访摘报》的形式。
  3.一般信访案件,均用“监察部信访专用章”转办。
  第八条 信访局与部内各监察局的分工协作关系
  信访局同部内各监察局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重要信访案件,由信访局报经部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按照部领导批示的意见办理。
  2.属于反映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的重要问题,或反映县级以下单位和干部的问题中案情重大、需要由本部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在经过部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监察局处理。
  3.凡涉及监察部的监察对象中处级以下单位和干部的一般性案件,除各监察局已经受理,仍由主管监察局处理外均由信访局处理。
  4.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监察厅(局)的监察对象的一般性案件,及县级以下干部的申诉,除部领导批示的外,均由信访局处理。
  5.群众来访,均先由信访局接待,但来访中涉及各监察局承办的案件,需请有关监察局派人共同接待。
  6.各监察局需要信访局配合办理的信访案件,除经部领导批示交办的外,也可以由两局领导直接联系商定。
  7.不属于本部各局、室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均转交信访局处理。
  8.对于经过信访渠道受理而由各监察局立案处理的案件,各有关局都要将处理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信访局,以备查询和处理此案的重信重访。
  第九条 信访局与各地或其它有关单位的关系
  1.鉴于信访内容的广泛性,信访局除了与各级地方行政监察机关有工作关系外,还可以直接同中央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处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2.信访局在同中央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联系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同部内各监察局及时通气,避免重复办案。
  3.对于以信访局名义发函向有关部门或地方的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凡是要求查报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或省、市监察厅(局)立案查处;凡是不需要查报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或省、市监察厅(局)酌情决定立案与否,信访局只了解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
  4.为了处理群众来访中的特殊问题,信访局应与北京市永定门接济站建立业务关系,以安排来访群众的住宿;与接待室附近的医院(友谊医院)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医疗协议,以解决来访群众在来访期间急病与意外伤亡事件的救治问题;与北京铁路分局北京南站签订长期合同,以解决来访群众返程车票的接济与结算问题;与北京市邮局建立长期合同,以解决群众来信的转递问题;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以维护接待室的工作秩序和首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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