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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2)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释义】本规程第4、5、6章的规定,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集资建设的电厂、外资或合资建设的电厂、农电系统等可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本规程释义同样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并与规程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下同)、基建、电网调度等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发[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之48条规定,如原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发电、供电、基建、电网调度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人员伤亡包括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
  本企业职工临时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也应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是防止“以包代管”。
  所谓本企业有一定责任,系指在对外来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本单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含应设监护人时是否起到作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伤及承包单位人员的事故。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释义】本条是指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造成对用户停电(热)者,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热),均应定为事故。
  线路非全相运行应视为少送电,定为事故。非全相运行系指断相运行,但不包括不直接接地系统的“两相一地”系统和单相接地故障。
  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者,不定为事故。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释义】本条所指的大机组系指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计算机控制是指应用各种类型计算机以实现闭环控制功能者。大机组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是指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相当于FSSS系统)和汽轮机的自动监控装置。当上述控制保护发信动作,将立即切断锅炉主燃料(MFT)停炉停机。
  由于上述自动装置和热工保护装置投用初期,误动作比较多,为鼓励发电厂安装投用并尽快完善上述保护,在保护装置投用前,由发电厂书面申请,经主管局批复,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以1~2年为限)装置发生非人为过失的误动作使主设备停运,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方定为事故。各主管局应按大机组的类型特性批准每台大机组的停运时间。未经电管局或电力局批准,虽未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亦应定为事故。考虑300MW机组的UP型直流炉的运行特性,其规定时间定为10h。
  为贯彻保电网、保设备的指导思想,当机组跳闸后应给运行单位一个恰当的时间以查明重要保护动作原因,消除引起动作的缺陷,并按照运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恢复机组运行。上述规定时间是指机组跳闸至并网之间的时间。
  对于机组确有故障,引起保护正确动作的非计划停运,不属于本条文规定范围。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汽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释义】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锅炉的主汽门、汽轮机的主汽门、调速汽门关闭,水轮机的导水翼主阀、快速闸门关闭,燃汽轮机的燃油关断阀关闭,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等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下同。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断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设备,促使运行人员及早发现设备缺陷,并使电网有准备地调整负荷。因此,发供电单位必须考虑在设备停运前及早提出申请。如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时,应立即停运,不要拖延,避免把小缺陷扩大为大缺陷。电网有关调度在接到非计划检修的申请后,应根据电力系统的情况及时安排,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要求通知重要用户,使用户设备在不受损坏的情况下将负荷减下来,使损失减到最小。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及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如果高度在6h内安排用户将负荷减下来确有困难,也可超过6h进行安排。由于错误做法而造成损失后果扩大,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调度正式批准非计划检修时,如果没有及时通知重要用户亦要追究有关调度的责任。
  先停设备后报调度补批非计划检修仍应定为事故。
  非计划检修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恢复运行,尽最大努力缩短时间。恢复运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冒险作业;二是不顾质量,减工漏项,临修中该检修的不修。如果发生由于该检修未检修,使设备再次停止运行,应追究责任。
  若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则该设备的计划大修必须是在近期的60天之内,小修在30天之内,且计划检修已做好准备,但不能用非本机组的计划大、小修结合安排。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停电次数,保证检修质量和工作方便。如果此故障的实际修复时间超过30天,仍应按2.3.2.6条的规定定为重大事故。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按电网高度事先下达的负荷曲线计算。有功的降低包括不能按高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和要求增加出力。调频电厂和调度没有下达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有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有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有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如果设备允许超铭牌运行,且超铭牌部分已明确定为可调出力,调度下达的有功负荷曲线又没有超过可调出力,则全厂出力低于负荷曲线值时,应定为事故。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电网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系指网(省)局调度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无功曲线。
  无功曲线的降低按调度事先下达的无功负荷曲线计算。计度没有下达无功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无功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无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无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无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本条及2.1.2.4条均不包括2.1.2.2条中大机组停运引起的有功及无功出力降低。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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