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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2)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人员误操作还包括设备检修后试运行中的误操作和误调度引起的误操作。“误动、误碰”引起的设备停运,系指误动、误碰后立即发生的设备停运。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释义】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批准的期限,系指调度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批准的计划检修期。
  在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原批准检修期内确实不能完成者,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申请计划检修改期,计划检修改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按新的批准期限计算计划检修期:
  1)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手续;
  2)向调度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3)只允许改期一次。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计划检修改期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则属计划检修延期。
  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后,如果由于辅助设备的检修延期,而使设备出力达不到额定出力时,仍应定为该设备计划检修延期。
  如果计划检修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需要临时恢复供电的检修),只允许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时,可提出计划检修改期申请,经调度批准,不属计划检修延期。计划检修延期应定为事故。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释义】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一旦接到调度的指令,要随时能投入运行。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发电也应定为事故。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释义】电力系统稳定破环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电力系统失去稳定,则不论时间长短、造成损失大小、全网的还是局部的,均应定为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电力系统瓦解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则定为系统瓦解事故:
  1)电力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参加统一调度的电厂(不包括装机容量12MW及以下的地方小火电厂、自备小火电厂和农村小水电厂),分别与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多条线路跳闸,并引起用户停电(包括低电压释放跳闸);
  2)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引起发电厂少发电或对用户停电。
  上述非正常解列系指电力系统在异常运行情况下发生的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发电厂(不包括上述小电厂)与系统解列,不管发电厂所带负荷大小,均视为解列一片。此处的电力系统,包括电力系统内能独立运行的局部系统。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释义】随着电网的增大,大机组的投入,对电力系统频率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电网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当系统频率偏差达到上述规定时即定为事故,并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1)系统频率事故,根据系统大小分别由网调、省调填报1次事故。
  2)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一、二类调频发电厂未及时调频,增加或降低出力,其出力始终低于或高于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最低出力5%,则有关调频厂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3)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上级调度部门发出拉加闸指令后10min内,下级调度或变电所未按指令操作拉闸,或拉闸顺序名单中实际容量比上报容量低20%,造成拉闸后达不到预期效果,则有关调度和主管这些变电所的供电局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4)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由于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投运容量和轮次低于调度规定量的10%,则有关发电厂、供电局各定为1次事故。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1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对电压的考核,是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提高电能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压控制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当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上述规定的数值和时间,即定为事故。为了监视检查,应在电压监视控制点装设自动记录仪表或其他装置。未加装前,应由值班人员定时记录。
  330kV及以上的电压监视控制点的电压,超过了制造厂规定的主变压器最高允许电压,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应定为事故。如由于特殊运行方式造成电压超限,经电管局、省电力局认可,可不定为事故。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释义】本条中所指的损坏应包括检修中发现和造成(有人为过失)的设备损坏,但不包括未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以及正常磨损、绝缘老化和使用寿命正常终结的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重置(按同类型设备)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不扣除设备折旧。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释义】本条中“车辆和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汽车吊、机车和运输船舶等。其损坏系指事故当时该车辆或运输工具正在参与电力生产活动,如为生产运输设备、人员或材料等。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释义】火灾标准、报告缺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公安部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目前以(89)公发26号文为依据。
  根据电力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定为事故。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电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2.1.5 其他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释义】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硬拼设备,造成事故扩大。
  本条中提到的“规程”系指本单位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规定所编制的现场规程。若现场规程有误,应由本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释义】电站锅炉系指用于发电的锅炉,包括起动锅炉,不包括生活用锅炉。专用压力容器是指直接用于发供电生产的压力容器,如热力系统中的加热器、除氧器、扩容器、蒸发器,以及氢气罐、压缩空气罐等等。
  爆炸系指压力容器损坏后,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释义】一般按上述规定,或按制造厂特殊规定的限额。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释义】本条规定无论有无后果,均应定为事故。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避、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W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MW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释义】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虽然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2.1.4.1 条的规定,但对水库的正常蓄水、泄洪造成影响,并对水电厂的安全生产带来威胁,应定为事故。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释义】因雨天煤湿或短暂的来煤(油)质量下降而引起的锅炉燃烧困难,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可定为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释义】本条是指当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时,该发电厂定为1次电气事故。当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时,所在供电局定为1次变电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1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释义】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要检查供电单位有无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是否对用户设备事先提出过监察性意见,所提的意见是否正确等等。如检查确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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