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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这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几个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务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这
 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几个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63年10月9日)


  兹将中央组织部一九六三年八月十日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这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
     这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几个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你局七月十八日来文询问的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这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这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在病假期间,原工资全部照发。
  (二)对他们过去在病假期间曾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执行了的,其原工资与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差额,不予补发,从现在起改为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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