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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三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三)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二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以下简称“三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根据其不同经营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一)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对事业单位某项支出进行补助,如对单位工资性支出予以补助,或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
  3.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4.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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