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本人的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工作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问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环卫职工待遇、稳定环卫职工队伍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二: 风景园林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地实施办法》,结合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风景园林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城市园林和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花圃绿化大队、花木公司、园林工程公司等事业单位。
风景园林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工作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这次暂按40%套改入轨,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动,再相应的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风景园林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风景园林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普通工人按照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的劳动质量和数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无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特点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风景园林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从事园林和风景区的绿化、苗圃、花圃、协物保护和饲养及规划、建设、考古、绘画等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