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职务津贴。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项津贴即行取消。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繁简程度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和工作环境好坏等具体情况来划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定额来体现,以便于实施。
5.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津贴标准要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的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五)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保健性津贴仍按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风景园林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的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出作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支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风景园林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他管理办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