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述津贴建立后,原国家规定的环卫津贴等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次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晋升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环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卫事业部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