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制度
(一)对市政事业单位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资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交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