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包干工资总额纳入国家工资总额计划,并作为包干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包干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第七条 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包干人员基数要以中央编委核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人数为依据。实有人数的核定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实有人数包干内容的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调增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增资及翘尾工资,调减不合理支出等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包干工资总额基数调整
(一)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全年包干使用。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经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一般不再改变。
(二)包干年度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原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1.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提高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发放标准等;
2.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单位合并、职工因建制调动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第九条 包干工资总额结算
(一)包干单位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后,年末提交工作考核情况和工资总额包干实施情况检查,填写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年度结算表。经人事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编委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兑现全部包干工资额。
(二)当年发放包干工资总额小于包干数,包干节余工资指标可转入结存的工资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条 包干节余工资总额的使用
(一)包干节余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发放时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制度。
(二)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在包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增加编制要求,也不得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制内增加职工仍按现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