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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八条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通过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
  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防伪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对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注册管理。
  第九条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三)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四)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十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三)《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四)防伪技术或者防伪鉴别技术权属证明;
  (五)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六)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公告。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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