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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
  第四条 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

第二章 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第六条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第三章 年检的审核

  第九条 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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