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第十三条 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
第四章 年检结果
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第十七条 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