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责任人;
(二)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四)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八)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 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