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三)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四)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