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