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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经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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