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备
 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
  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二、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液体回收仪(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大体标本取材台、组织盒书写仪、自动磨刀机、尸解台、漂片仪、烘片仪。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