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水产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已经被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的进出境水产品,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风险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4月12日公布的《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 环境卫生要求;
5. 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 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 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 质量记录;
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