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水产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已经被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的进出境水产品,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风险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4月12日公布的《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达3000吨;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议包括以下内容的卫生质量体系:
  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 环境卫生要求;
  5. 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 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 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 质量记录;
  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境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