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一)值班员应选择合适的海图根据报警船舶的位置进行标绘,并通过报警船舶识别码确定报警船舶所属国家或地区;
(二)报警位置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接到报警0.5小时内)通知该辖区的省级搜救中心和海事局;
(三)当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A、B、C、M站或电话报警时,值班员直接通过上述通讯设备与报警船舶核实遇险情况;
(四)当报警船舶为中国籍船舶时,值班员应在查出报警船舶船名后,与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船籍港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事部门核实遇险情况;
(五)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值班员应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六)报警位置不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通知该搜救责任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搜救部门,并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
(七)当中国籍船舶、飞机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之外发出遇险报警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与船舶所有人进行联系以便确定船舶遇险情况,并负责帮助船舶所有人与负责该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中心建立联系,掌握救助进展情况;
(八)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省级搜救中心的,报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人即海事局分管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局领导)确定一个负责的省级搜救中心,其他搜救中心协助。负责的搜救中心应是最有效、快速组织起救助的省级搜救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需要做出调整的亦由分管局领导决定,由值班员通知有关各方。
第九条 海上发生需要救助的险情,值班员应立即通知交通部救捞局值班室,并保持联系,掌握情况。
第十条 值班员接收到险情报告后,除按本程序第八条执行外,还应了解船舶遇险的性质、核实遇险人数、遇险水域的海况、水温及救助要求等情况,作好记录,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值班员应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跟踪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该辖区搜救中心采取搜救措施的情况,并作好记录;
(二)遇险信息来源于非搜救责任部门,值班员,应立即(接报后0.5小时内)通知遇险责任区的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进行救助行动;
(三)遇险信息来源于搜救责任部门,值班员应向搜救中心了解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救助措施的详细情况;
(四)当值班员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应向交通部公安局值班室通报;
(五)当值班员接收到渔船、农用船或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时,值班员还应负责将险情通报给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或民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