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值班员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将险情评定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特大险情,按照不同的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值班员接到一般险情报告后,应及时(0.5小时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即海事局通航处处长或副处长(以下简称:通航处领导)报告;遇险人员在3人以下且为非工作时间时,由值班员负责处理,不必报告。3人及以上的,值班员应立即向通航处领导报告。涉及污染水域环境或其他事故,应按照本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处理。
通航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1.5小时内)赶到值班室,了解掌握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值班员应对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救助行动进行跟踪,了解掌握险情的变化和救助行动的情况,并作好记录。
当险情发展为重特大险情时,应按重特大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值班员、通航处领导除应按照第十二条执行外,值班员还应提醒省级搜救中心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传真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交通部办公厅值班室。
本程序第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不排除各省级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的险情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省级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救助行动。
通航处领导到达值班室后,及时(0.5小时内)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由分管局领导或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指示由通航处领导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即海事局常务副局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局长)报告。
根据需要由常务副局长向交通部领导报告,或由在京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向交通部领导报告。
分管局领导决定成立应急协调小组时,由通航处领导或值班员通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到搜救值班室。
应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1.5小时内)到达搜救中心值班室。
值班员应及时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救助行动的指导性建议和协调情况传达给负责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传送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