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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当险情发展为特大险情时,应按特大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接到特大险情报告后,值班员、通航处领导除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三条执行外,经分管局领导或常务副局长批准后,将《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第十五条 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及以下的溢油污染事故,当不涉及人命救助时,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通航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通航处领导。
  (二)操作性溢油事故,造成溢油10吨及以下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船舶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船舶处领导。
  (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以上的溢油污染事故,值班员应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通航处领导汇报,并启动油污应急计划。
  (四)操作性溢油事故(船舶在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以及排压载水时引起的溢油),造成溢油10吨以上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海事局船舶处领导报告,启动油污应急计划,并按船舶处领导的指令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重特大溢油污染事故,由通航处领导请示海事局领导同意后,通知船舶处领导协助处理。
  水上溢油事故10吨及以下时,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不需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通部海事局)值班室。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等规定执行,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值班员在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报告转给交通部海事局安全处处理。
  (二)值班员在非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除应按照上款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负责信息的接收和传达工作。
  第十七条 值班员应将《海上搜救值班信息》及其续报抄送给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和党工部,以便编制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并作好以下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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