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