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4号)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供销总社、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现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白立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第三条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发、塑料绳等。
第四条 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在棉花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摘、晾晒、交售棉花时,应当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用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用棉绳、棉线绑扎棉袋口。禁止使用化纤编织袋等非棉布口袋盛装棉花;禁止使用有色的或非棉线绳扎棉袋口。
(二)晾晒籽棉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第五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严格按棉花国家标准收购棉花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