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
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1980年5月6日 [80]司公字第43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曾于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四日(73)法司字第106号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对此材料作了修改补充,这份业务介绍对我们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了解掌握国外一些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遗产继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好的参考材料。今将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重新修改补充的《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转发你们,供各地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工作参考。
附: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附件: 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一、遗产托收
华侨死后在国外遗下的财产,是华侨生前在国外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是华侨的合法收入,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我们做好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务、侨汇政策,具体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加速实现四化,都有一定的意义。
由于华侨的遗产在国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办理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向遗产所在地的有关当局,进行一系列的甚至诉讼的手续,才能取得遗产,所以这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发生涉外事故,就会影响国家声誉,使国家造成政治损失,因此,办理托收国外遗产业务,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处理,决不可马虎随便从事。
(一)国外继承遗产的有关规定和一般手续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都有“遗产法”,继承遗产均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遗产法”办理。外国遗产条例繁多,甚为复杂,且不时有改变,故只能将一些比较基本的规定介绍一下。
在国外,人死后遗下的财产,根据“遗产法”规定,一律由法院冻结,在未办妥继承手续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遗产的继承处理,大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遗产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某人继承,被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依循法律手续向法院申请,便可得到遗产(这里说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在律师楼立具并经法院备案的遗嘱,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写的遗书)。另一种是没有遗嘱的,则由死者的血缘亲属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后,才能得到遗产。外国“遗产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大概分如下五级:(1)配偶;(2)儿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孙;(5)其他半血缘亲属,如叔(伯)姑侄等。申请继承遗产,必须按上列等级顺序递次进行,不能越级。即夫死妻继承,妻死夫继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或已死亡,则由其父母继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凡有继承权者已去世,均须办理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须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