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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香港法律规定,死者无子女,配偶可在遗产中先取十万元,余下的再与其他继承人(如死者的父母)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十万元者,则全部归配偶继承);如死者有子女,则配偶先取二万五千元,余下的再占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才由子女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二万五千元,则全部归配偶继承)。
  港英法律还规定,如死者系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去世,继承遗产仍按照所谓“大清法例”规定处理,该“法例”规定,死者的女儿及死者的兄弟姊妹均无继承权,如死者没有配偶、儿子及父母,其遗产则由侄儿继承。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后去世者,则不按此“法例”的规定办理。
  此外,根据香港法律习惯,委托书的委托人,最多不能超过四人,如果委托书的委托人超过四人以上,该委托书往往不被承认有效。
  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其程序大体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聘请律师,向遗产税署申报(目前香港遗产税由四十万元起征,不足四十万元免税,但亦须申报),取得该署发给的免税证或缴税通知,完税后,连同死亡证明书、遗嘱、遗产凭证、申请人的合法证件(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向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继承,经法院审查,如符合要求,便发给“遗产管理证明书”(或称遗产执管证,一般通称承办纸),即可处理遗产。律师领到遗产后,首先要登报公告债权人,由登报日起一个月内向承办律师楼提出索偿,以便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逾期则作放弃债权论,以后不得追究。其次是支付各项费用,所余的财产才归继承人受益。
  按照规定,遗产税须在死者死后一年内填报,逾期不报要罚税一倍,并加利息。申请人如能提出被认可的理由,或可不被罚加倍缴税,但利息仍照计收。
  港英法院规定,凡申领无遗嘱的遗产,申领人须觅具双倍于遗产数额的财产保证,才能申领遗产。国内委办无遗嘱的香港遗产继承案,都由我驻港保险公司担保。
  (二)国内承办代收遗产的手续
  下面介绍国内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家属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的手续:
  委托人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首先填具托收遗产申请书并必须提供遗产人的死亡证(在国外死亡均有死亡证;在国内死亡的,可由人民法院或公证处核发),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如果遗产系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信件亦可视同遗产凭证)。经审查可以受理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各项必要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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