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权证明书。这是法院根据法律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的重要证件,申请人必须领到这个证件,才有权申领遗产。这项证件的内容:1.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2.被继承人姓名(如有别名应同时填列)、性别、籍贯、职业、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点、终年岁数;3.证明内容: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遗产(无须详列遗产情况及数目),生前有无遗嘱,根据法规,确认应由某人继承等。
(2)委托书。这是以继承人名义授权我指定单位或个人代办申领遗产的必要证件,银行必须取得此项证件,才有权代领遗产。委托书的内容: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3.委托内容:授权某人全权代表申领遗产等,并必须写明受委托人有转委权。港英法律规定,年满二十一岁才算成年,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继承人代表授权,但受委托人必须两人担任。其中一人属于监护人地位,有监督另一受委托人和保证未成年的继承人在成年后能够取得其应得遗产的责任。目前国内委托代收国外遗产,均以我信托公司为受委托人,故一般不须以个人作受委托人办证。
(3)其他有关证件。如其他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
上述证件,第(1)、(2)两项是必要的,第(3)项则视案情需要才决定是否办理。但在办理托收加拿大遗产时,继承人如系死者的配偶,则需办结婚证明书;继承人如系死者的儿女,则需办出生证明书。各项证件的内容及文字结构,要求简练、准确,因为这些文件寄到国外申办时,尚须翻译成当地文本,翻译费是根据字数计算的。这些证件办妥后,尚须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经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签证,才能生效。
上述各项证件是对外的正式的法律证明文件,除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涂改以外,还应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较好的白纸(如道林纸)印刷,……以示严肃。
除办理上述证件外,为使在国外申领遗产工作顺利进行,还须商请法院或公证处协助写一式两份“案情介绍”,连同证件及遗产凭证一并交由银行寄出,供受委托人参阅。“案情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整个案情简介和在各项证件中没有述及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处理的意见等。
关于继承权的确定问题,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遗产法律,只有
婚姻法第
十二条与第
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亲属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还是可以按由亲及疏的原则来确定继承权的。因此遗产系在国外,如果我们不给死者的亲属确定继承权,则遗产就收不回来,对国家、个人都是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