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关于妾的继承权问题,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旧中国遗留下来仍有妾的情况存在,所以,在确定继承权问题时,一方面在技术上应尽量设法避开妾的关系(如妻、妾均存在,只确认妻的继承权,待遗产调回后,再进行适当分配)。用“后妻”或“继室”的关系来代替,另一方面,如明文无法回避妾这个关系时,则亦应确认妾的继承权,可加以说明,这是解放前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现在,故予以承认。
关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外有关遗产证件,如死亡证、遗产凭证等问题,原则上要提供原本证件,但考虑到这些证件多在国外,为免往返寄递,亦可提供影印的证件,供国内审核办案,但将来在国外申领遗产时,必须将原本证件交给我指定的受委托人,因为影印证件不能凭以申领遗产。
(三)托收遗存我香港各银行遗产的手续
托收的遗产,如仅系存于我香港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华银行、广东省银行、国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的存款,金额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的,可凭存款凭证、死亡证,向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不须经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寄由广州中国银行处理。如遗产兼有除上述我驻外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之存款,或保管箱、股票、不动产等或者虽仅系存于上述我驻外银行,但遗产凭证已由法院遗产管理处保管,则仍按前述(二)项手续办妥证件后,依循遗产所在地的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继承。
由于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复杂,上面介绍的,仅是一般办案的大体手续。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遗产案件,承办行最好将案情及有关证件,先报送广州中国银行研究后,始再办理。另外,代办继承遗产费时较长(因为主动权在遗产所在地法院)故应立专案处理,一案一专号,以免脱节,便于以后办案查考。
(四)目前银行代收遗产的地区范围
由于托收遗产均系委托我驻港澳银行及新加坡中国银行办理,另一方面亦由于各国的外汇管理各有不同,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行可以代收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
(五)国外及港澳的承办机构
1.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香港、加拿大、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托收业务。
2.澳门南通银行代办澳门的遗产托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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