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代办新加坡的遗产托收业务。
4.在日本的遗产委托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办理。
二、托收工伤死亡赔偿款项
工伤死亡赔偿(包括海事死亡赔偿)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广大工人劳动安全都无保障,工伤死亡情况屡有发生,工人因工死亡后,根据“劳工法”规定,死者家属得向资方索取赔款,以资抚恤。但资本主义社会,政府机构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其一切法令规定,并非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虽设有所谓“劳工处”的机构,其实质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故我们受理工伤死亡索赔案,是为维护我华侨、港澳工人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斗争,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政治斗争,决不是一项单纯的托收业务。
根据港英劳工法规定,工人因工死亡,由港英劳工处出面处理,登记备案后,即通知死者家属于二年内(由死亡之日算起)向港英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资方赔款数额(最高赔款额为死者生前三十六个月工资的总和),限期将款交到法院,由法院发给死者家属受领(此项赔款通常是由资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死者家属如过期不向港英法院申诉,即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资方亦因而拒赔。故死者的国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应即持该通知书(无须凭死亡证)向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内容,除证明其亲属关系外,尚须证明死者生前系担负该亲属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书内容与托收遗产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项改为代申请劳工死亡赔偿)。除了办理上述证件外,银行尚须查明死者生前两年汇款接济其家属的情况,出具汇款证明清单(逐笔填列汇款日期、汇出行名、汇款号码、收款人姓名、金额、汇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盖解付银行(县支行)业务公章。此清单连同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及“劳工处”通知书一并寄广州中国银行转受委托人办理。银行的汇款证明清单作用很大,它是港英法院判决赔款额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汇款证明,则由死者家属向公证处再办一份声明书,声明死者生前对其接济的程度,以供判决赔款额时考虑。
为使能力争得最高额赔偿,国内办理证件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死者之家属中,有成年儿女正处壮年,而“劳工处”通知书上又没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2.死者之家属中有未成年儿女,“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