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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3.如死者系独生子,其家属中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养父养母或一向靠死者供养的鳏、寡、孤、独的亲属),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上述那样处理,主要是为了将来出庭申诉时,作为向资方索取最高额赔偿的充分根据。
  此类劳工死亡索赔案,国内核发的有关证件,必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
  现在香港的劳工赔偿案件,均通过我行委托下述工会办理:
  (1)香港海员工会承办海员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2)香港港九树胶塑胶业总工会承办轻工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3)香港九搭棚同敬工会承办三行建筑(木匠、泥水、油漆、产漆油漆、打石、雕刻、喉业铁器、搭棚等)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4)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承办其他行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银行在受理劳工赔偿案件时,必须注意:
  (1)审查劳工处的通知书上的有效期限。如即将过期,应速与公证处联系,优先予以办理证件,如果来不及寄北京认证,则先办一套证件及时寄省行转港,由受委托人先向法院申请,同时另办一套证件即寄北京认证后再补寄出去,以免过期而丧失索赔权利。
  (2)审查死亡原因。如死者系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发病致死亡,而并非因工死亡,这种情况是无法获赔的,应向委托人说清楚最好不必办证,以免徒花费用。如委托人坚持要办,应向其声明,如不获赔偿,概由委托人负责,并应负担全部费用。
  三、托收交通意外死亡索赔款项
  交通意外死亡索赔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交通意外死亡案件常有发生。根据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于三年内(由死亡日起算)聘请律师,向肇事当地法院起诉肇祸者,向其索赔。此类案件即普通所谓“打官司”。根据港英法律规定,索赔港币五千元以上者属大钱债案,必须由律师再聘请大律师出庭。大律师费用甚巨,如获胜诉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费用可由其负担大部分;如败诉或被告人无能力付款,则原告人须负担全部费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将被告扣押,但每月仍须原告缴纳扣押犯的伙食费,扣押后,债务作为还清,不得再提出申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案情甚为复杂,且起诉费用甚巨,诉讼后果毫无把握,同时,起诉时必须有见证人出庭作证,故我们承办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轻易起诉,多由双方聘请律师协商,由肇事人赔偿一定数额款项了事。死者的国内家属委办此项案件时须先提供交通意外死亡的有关详情及证据,由承办行送报广州中国银行与受委托人联系研究,经确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国内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及委托书,因为此类诉讼案,原告人必须向肇事当地法院领到遗产执管证(即需首先取得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资格进行起诉。这些证件均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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