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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
 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计价检[2002]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委决定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公司)、2001年以来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等各环节,以及路桥向车主的收费。
  检查范围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各地级市。县级市的检查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检查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0日,具体分2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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