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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为: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外汇局当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并会签当地外汇局分支局。
  第十五条 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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