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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向海基会寄送副本增加邮费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向海基会寄送副本增加邮费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 [94]司发电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486号文的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国际及港澳台邮电提高收费。为此,现将办理向海基会寄送副本的公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寄送副本的公证事项,每件应向当事人加收副本、邮寄、手续费人民币40元,其中25元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二、通过EMS渠道向海基会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500克以内的向当事人收取人民币190元,公证处仍留20元,其余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如超重按速递局的标准加收超重费。通过其他渠道快递的,仍按我司司公函063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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