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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和《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2号)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2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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