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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
 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监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在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为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商、质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工商、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的力度。
  (一)对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规定,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实行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要妥善安排好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改革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未核定质监稽查队伍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核定编制前,应按上述要求保证现有稽查队伍人员所需经费。
  (二)对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
  (三)对打假办案、执法检查等业务所需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大案、要案及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四)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和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逐步解决工商、质监部门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
  (五)质监部门所属的技术机构(计量机构,标准化情报信息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承担着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职责。除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各技术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外,对其承担行政职能所需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应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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