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韩松公司主张按照各公司分别的平均信用期间对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调整,但是除列出各公司的具体信用期外,公司并未提供上述信用期间的计算方法,而外经贸部根据公司在具体交易中提供的相应证据所计算的信用期间与公司所报告的信用期间并不符合,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使用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公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进行了信用费用的调整。
韩松公司要求对国内销售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该公司的售前仓储通过关联公司的分销仓库进行。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韩松公司对售前仓储费用的分摊办法不合理,而且在分摊中使用的相关费用和数量公司仅提供数额而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根据韩松公司报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运输是由关联公司进行的。韩松公司仅提供了国内运输合同作为该调整项目的证据,而未提供发票等证明发生了实际支付的证据,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韩松公司对该项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足,而且其与国内关联公司之间的运费结算办法不符合通常的商业惯例,公司对该项调整项目的计算办法也不合理,因此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主张的调整金额不予支持,按照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运费。
经审查,对于如下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包装费用、内陆运费,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对于外购产品,公司仅报告了信用费用,外经贸部采用平均值对信用费用和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由于结构价格中并未包含运费项目,因此不再对运费项目进行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外经贸部认为,韩松公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株式会社韩松在出口中承担了出口代理企业的职能,虽然帐面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价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外经贸部对于这部分交易根据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了相应的金额。
韩松公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韩松公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韩松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贴现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Shinho Paper Mfg.Co.,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韩国新湖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湖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三个型号C1S、C2S和MATT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通过审查新湖制纸的答卷及补充答卷,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其他韩国铜版纸生产商购买了极少量的被调查产品,但并未在国内销售,也未对中国出口,因此外经贸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不考虑这部分产品。
根据新湖制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新湖制纸报告其按照销售额将公司的总销售管理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被调查产品所分摊的运费小于其在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部分所报告的实际发生的运费以及出厂装卸费,外经贸部认为,按照分摊的办法计算成本和费用时应当反映实际费用情况,因此外经贸部暂按照该公司在国内销售部分报告的运费和出厂装卸费调整金额对其成本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将公司的总财务费用划分为直接归属的费用和不可直接归属的费用,并将一些项目的费用作为直接归属的费用而不进行分摊。外经贸部认为,公司的财务费用通常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外经贸部暂不能接受将其作为直接费用的主张,因此外经贸部将公司的全部财务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同时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息收入,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股息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暂将其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证明其与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发现C1S、C2S和MATT三个型号的产品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分别为58%、77%和82%,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标准,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新湖制纸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新湖制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对新湖制纸所报告的包装费和装卸费调整项目进行审查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三家工厂所发生的单位包装劳务费和装卸劳务费实际上并没有差异,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包装劳务费和装卸劳务费均暂不予调整,并将其从公司的包装费和装卸费调整项目中剔除。
新湖制纸在其答卷文字部分中报告需对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但在其国内交易表格中报告的相应数据为0,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暂不予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暂予以接受,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上述项目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新湖制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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