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Ltd.)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王子制纸)认为布纹纸属于“特殊铜版纸”,与本案所确定的被调查产品-铜版纸存在差别,不应列入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在其答卷中只报告了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铜版纸的相关信息,将有关布纹纸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等相关数据自主进行了排除。经调查,外经贸部认为布纹纸虽在制造工艺和生产成本上与其他铜版纸存在一定差别,但该差别为非实质性差别,布纹纸仍属于铜版纸产品(详见本裁定第二部分)。
由于王子制纸在其答卷中只提供了该公司认定的一般涂布纸的有关资料,没有提供关于布纹纸产品的材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外经贸部无法根据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内销和成本的完整和准确的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王子制纸的倾销幅度进行计算。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日本制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型号(A2和A3)来确定国内销售的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A2型号的交易中低于月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该型号整个国内销售的25%,同时外经贸部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是否能回收成本,认定其中不能回收成本的交易为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在审查A3型号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型号的产品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最终,外经贸部采用A2型号中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和A3型号的全部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A2和A3两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另一种是该公司经日本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香港地区或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后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对于前一种情况,外经贸部采用公司出售给日本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于经关联贸易公司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公司转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国内销售,日本制纸主张对国内交易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根据公司所报告的客户情况,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均属于同一贸易环节,虽然在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批货规模的差异,但公司并未在其报告中提供有关数量或批货方面折扣的证明文件,也未证明该种折扣为公司的一贯政策,因此,外经贸部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暂不予以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因出口不存在库存,需要对国内销售的库存的相关费用如库存商品利息、库存处分风险等成本予以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目前阶段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库存的被调查产品只供内销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公司该项主张暂不予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将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它折扣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种做法为一贯贸易方式的证据;也未证明所报告的发票价格为暂定价格还是最终支付的实际价格;其所提供的用于调整的价格差额为分摊额,但未提供该项金额只能进行分摊以及分摊总额的证据;有关证据也不能证明退款是否确实为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国内交易而发生。因此外经贸部认为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决定暂不予考虑。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予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外经贸部认为,日本制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中承担了出口代理企业的职能,虽然帐面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价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外经贸部对于这部分交易根据公司报告的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了相应的金额。
对于经日本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日本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日本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同时,由于该部分交易使用美元结算,美元利率与日元贷款利率之间应当存在差额,而公司仅报告了日本国内的法定利率,因此外经贸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了该部分费用的利率。
日本制纸还主张对出口销售中记帐汇率与实际收款日之间的货币兑换损益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进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时使用的是销售日的汇率,公司所报告的调整项目属于交易中正常的汇率波动损益,决定暂对公司的主张不予以考虑。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贴现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美国公司
维实伟克公司
(Westvaco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但美国维实伟克公司在其答卷的国内销售部分中只提供了该公司认定的向中国出口型号的铜版纸产品的有关资料,没有提供其他型号铜版纸产品的材料。同时,在该公司所提交答卷各个相关表格中的国内销售数量互不一致,且差别较大。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外经贸部无法根据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完整和准确的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美国维实伟克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出口sterling89、sterling97两种型号的产品,外经贸部依据这两种型号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进行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因此外经贸部依据其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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