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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监督管理,保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1.包装物、容器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范围。《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办法》所称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二、包装生产企业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包装生产企业的类型。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限制
  1.禁止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2.禁止定点城乡个体工商户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四、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1.评价报告书。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印发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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