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股份变动性质;
(四)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
证券法》、
《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涉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条件。
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持股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在判断是否构成前述实际控制时,应当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变动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的,可以免于披露本项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