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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失效]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及其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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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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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
│ 上市地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或者名称):     │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股份变动性质:                   │
│ 增加/减少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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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
│            特别提示                    ││                                   │
│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
│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
│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   │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  │
│的××上市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 │
│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  │
│××上市公司的股份。                         │
│  (四)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   │
│准以及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  │
│条件。                                │
│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   │
│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  │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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