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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失效]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声明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 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十八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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