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域防洪管理机制及防洪减灾政策法规体系。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抓紧起草配套法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的要求,加强对流域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的防洪骨干枢纽、国际界河及河口重点整治工程建设的管理。针对干流堤防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流域骨干防洪水库陆续建成的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加强堤防建设和防洪骨干水库调度管理的办法。
加强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严禁非法围垦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河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分工与合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水平。
十、加强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要抓紧完成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及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要与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妥善处理好防洪、供水、水环境保护和航运之间的关系。为保护珠江三角洲重点地区和南宁、梧州、柳州等重要防洪城市的防洪安全,要进一步研究设置蓄滞洪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落实建设方案、安全措施。要重视流域防洪的基础工作和科研工作。近期应加强水文、河道地形、工程地质的监测、勘测工作,抓紧开展流域统一高程基面的工作。珠江河口水沙关系复杂,要加强科技攻关力度,开展河口演变运动规律基础研究和整治关键技术研究。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要重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勘测设计质量。要各负其责,区别轻重缓急,抓紧近期防洪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大对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禁挪用建设资金,杜绝浪费。
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航运、环境、旅游等方面的需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