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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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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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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
┃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
┃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        ┃
┃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           │保函;          │         ┃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第5条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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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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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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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付汇后 不能补办 ┃
┃的备│法》;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        ┃
┃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条件之一的即可;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  │定》;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个月;      ┃
┃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3.一份《进口付汇备┃
┃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  │知》;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位一致;         │用证项下除外); ┃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局两年备查;   ┃
┃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2)托收:托收通知书;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  │知》;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编号、币种、金额。┃
┃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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