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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
 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11月8日 汇发[2002]1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见附件),批准了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认真做好与之相关的旅游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和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境内居民个人和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今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已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自行购买。为此,自本通知下发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规定,在出境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需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内地居民赴港澳游购汇中团费部分,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购买。旅行社在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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